關于全面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
為減少環境污染,預防火災事故,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財產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和省、市有關規定,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?,F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:靈寶市全部行政區域。
二、違反本通告規定,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:
(一)嚴禁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。由公安機關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(二)嚴禁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銷售煙花爆竹。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責令停止銷售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;公安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(三)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非法儲存煙花爆竹。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違法所得。
(四)嚴禁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。由公安機關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(五)嚴禁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非法攜帶、郵寄、夾帶煙花爆竹。由公安機關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沒收非法攜帶、郵寄、夾帶的煙花爆竹,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(六)嚴禁在全市任何地區、任何時間生產煙花爆竹(含家庭作坊式制造)。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責令停止非法生產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(七)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公安機關依法對非法生產、經營、運輸煙花爆竹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八)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向公安、應急部門主動上交社會流散煙花爆竹,對主動上交的不予追究責任;對不主動上交違反規定被查處的,依法依規從嚴處理。
三、對發現非法制造、運輸、存儲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,可撥打舉報電話“110”進行舉報。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。
四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靈寶市“雙禁”領導小組辦公室
2022年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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